退休返聘人员的个税申报不对,被罚100余万!税局明确了!必须按这个来……

退休员工返聘的情况并不鲜见,比如一些技术骨干、管理干部等等,即便是到了退休年龄,也仍在继续发光发热!但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涉税问题,你真的做对了吗?

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两则关于“退休返聘人员未按规定缴个税被罚”的典型案例。

返聘离退休人员

未缴纳个税被罚100余万

01
案例一:

违法事实总共11条,其中有2条与退休返聘未按规定交个税相关:

4、2016年1-12月你公司向返聘退休人员发放返聘工资3930680.91元,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9、2017年1月至12月你公司向返聘退休人员发放返聘工资3734126.57元,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02
案例二:

本案中,各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2点:

1. 被诉处罚决定认为该学会为涉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否正确?

2. “以劳务报酬所得”作为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正确?

 

该学会观点:

A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A)是该学会的下属机构与事实不符,由此界定该学会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主体属于代扣代缴主体界定错误;

第一稽查局核算个税应缴纳税额的,未与纳税义务人核定其收入及工作情况,未考虑纳税义务人存在的差异性,导致核算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不准确;

 

第一稽查局观点:

A不是独立的民事和税收行政法律责任主体,且未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不能承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该学会设立A调解委员会,负有代扣代缴相关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其在账簿中核算相关人员的工资、劳务报酬,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已自认定是A相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该学会聘用离退休人员,不符合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代开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条件,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法院判决:

第一稽查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并无不当。

即该学会应按规定按照劳务报酬税目代扣代缴离退休返聘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共计1005484.21元,并处以1倍的罚款共计1005484.21元。

 

那么,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应该怎么交个税呢?

退休返聘人员怎么交个税?

税局回复了!

上周也有粉丝在小编的财税交流基地咨询:

企业在六月份招聘了一名退休人员,他的个税是按照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该如何计算呢? 月薪12000,来应聘之前是退休在家状态……

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究竟应该怎么交个税呢?

其实这个问题税务局有相关的回复,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税局的回复,小编给小伙伴们简单总结如下:

一、如果返聘的退休人员属于兼职的形式,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如果返聘的退休人员属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任职的,按如下规定。

1、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3、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原则上以适用专项附加扣除。
上述的案例二,不符合上述“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不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应以“劳务报酬”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根据北京卫生法学会提供的账簿、工资表计算其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金额。

那发放的给退休人员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是否属于工资总额?

可以税前扣除吗?

我们先来看看税局的回复: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规定 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

 

根据统计局令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不属于工资总额。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不属于工资总额,但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属于工资总额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明确,企业因雇用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所以,公司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可以适用员工工资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退休人员工资等个税10个要点  

1.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退休人员如还取得返聘工资,不需要合并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和离休生活补助费计算缴纳个税;退休人员取得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和离休生活补助费不需要汇总到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2.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以外的各类补贴应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俗的说,原任职单位给离退休人员“发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相关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离退休人员自行按照综合所得税决定是否需要汇算清缴。

 

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通俗的说,离退休人员再任职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断是否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退休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综合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缴纳个税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支出)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通俗的说,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可以按规定预扣预缴/汇算清缴时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专项附加扣除支出。

 

5.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视同离退休工资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6.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工资所得计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7.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8.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应税所得应依法缴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取得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9.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中关于“一、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0. 返聘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需要提醒的是,虽企业未给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返聘离退休人员产生的工资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声明来源:财税刘三哥、中税网、福建税务、财务经理人、国家税务总局、猫叔说税等。

 

 

创建时间:2024-03-29 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