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A公司为一家汽车配件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需要拥有自己的厂房,因政策吸引在文成县某工业区购买了一家拥有工业房产的B公司。收购后A公司将大部分的设备、业务均转移到B公司厂房内进行生产。
但是又经过了几年的发展,A公司、B公司双主体运营的弊端逐步出现,由于品牌归属A公司,且生产资质、环评手续、客户入库等经营必备条件也均在A公司,B公司未开展实际经营。且A、B公司的股东均为夫妻二人且股权比例相同,由于合并双方公司的股东(实控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生产经营地址、纳税管理机关等均相同,两家公司同时存在增加了更多的管理成本,造成经营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制约了企业产能提升和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于是企业有意将两家公司主体进行合并,但是正常情况下将B公司的厂房转移到A公司名下,需要缴纳高额的税金。企业找到我们,我们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发现企业的情况完全符合《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处理》的要求,可以按照合并的重组方式进行操作,不需要缴纳厂房转移的税金。
经过本公司筹划和办理,A公司成功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吸收了B公司,并顺利完成了厂房的过户手续,在此过程中A公司接受B公司企业资产和负债,B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宜由A公司承继,并且B公司的可弥补亏损和留抵税按政策也可以由A公司继承。最终企业在未缴纳税金的情况下成功实现了企业重组(合并),预计可以为企业节约300万税金,加上亏损弥补和留抵税的转移,累计为企业创造了400万以上的经济效益,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夯实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