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在合同里的涉税要点你知道几个?

第一、明确合同金额是否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很多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价格不在意,往往都是按照含税价格来签订,其实这样是要多交印花税的。根据《印花税法》的规定,应税合同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因此,在合同中单独列明增值税金额,有助于减少印花税的缴纳。通常来讲,就是在合同签订时,可以把增值税单独体现出来,这样增值税部分,就不用缴纳印花税了。
第二、签订合同时,合理区分不同的项目
比如常见的出租房屋合同,企业出租房屋时,往往会附带一些附属设施及配套服务费。税法对这些设施并不征收房产税,但如果将它们与房屋不加区别地写在一张租赁合同里,则这些设施也要交纳房产税。因此,企业应根据出租的实际情况,如实区分房屋租金和附属设施服务费,分别签订租赁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以降低税负。

第三、签订合同时,尽量选择有利的付款方式,尽量避免提前开具发票
发票的开具时间会影响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因此,在合同中约定合理的付款方式,可以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从而为企业争取更多的资金时间价值。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通过合同的签订来合法地延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采用何种结算方式。如果明确货款短时间内无法全部收回,那么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也有利于企业享受延期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如下: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第四、签订合同时,要灵活准确运用定金、订金与押金
“定金”是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押金”是一方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
第五、签订合同时,要学会订立违约保障条款及发票违约条款
在合同中增加节税条款,例如,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本身权益向违约方追偿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和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这样的条款不仅可以保障守约方的权益,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违约方因违约而产生的税负。
再例如,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票违规条款:“签订合同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并附相应的完税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增值附加税、个人所得税等)。若因该发票违规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税、滞纳金、罚款、相关的法律服务费等。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经审核后再予以支付。”
第六、签订和同事,要对涉税事项进项多次审核
一定要进行多次审核、校对,重点关注合同中约定的税负、发票开具及接受等条款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合同中明确发票类型,那么企业一定要确认发票类型与合同业务内容、业务性质保持一致,审核时应以合作方机构所在地、劳务发生地、业务内容为标准进行判定;对于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票据,应标明开具增值税专票或者普通发票,以及税率。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发票类型,那么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调整。企业还应关注行政事业收据的问题。如果企业的合作方是行政事业单位,合作内容是行政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则对方可以提供行政事业单位专用收据。

 

 

创建时间:2024-11-22 15:21